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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网络直播收益、自媒体账号等新型财产可依法执行

随着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新型财产应运而生,结合现有法律规定、监管政策、司法实践及地方法院相关指引,执行实务也在不断完善,等新型财产已被明确纳入可执行范畴。本文将从实务角度出发,逐一解析各类新型财产的执行要点,结合法条、政策与典型案例,帮助大家依法运用现有法律手段,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随着直播行业兴起,不少被执行人表面“无业”,实则通过直播带货、打赏获取高额收益,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依据现有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这类收益属于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法院可依法向直播平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扣划相关款项,这也是当前新型财产执行中最为常见、成熟的类型之一。
1.《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最高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施行)第十二条:人民法院有权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向被执行人、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和财产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协助办理。
北京某实业公司与王某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王某偿还欠款,但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其名下传统财产,案件一度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称王某长期在某平台直播带货销售钻石,收益可观。
执行法官立即向该直播平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冻结并扣划王某平台账户内直播收益约20万元。同时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未限制其账户正常直播功能,保障其后续偿债能力。最终,王某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以直播佣金折抵剩余案款的和解协议。
【实务补充】:根据《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认证制度,直播账号及收益具备信息透明、流转可追溯、归属易核查的特点,依托平台数据即可快速锁定财产线索,打破了传统财产查找的局限,也是此类新型财产能够高效执行的重要基础。
自媒体账号(抖音、小红书、公众号等)兼具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其粉丝量、广告收益、商品橱窗佣金等,均属于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依据现有法律及司法实践,账号相关财产权益可依法纳入调查范围,必要时可对账号收益进行扣划,或在兼顾人身属性的前提下处置账号财产价值。
1.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注:该条款为现行有效法律规定,并非新增新规】
2. 《最高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施行)第五条:被执行人应当报告的财产包括“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自媒体账号及其收益属于该范畴。
张某与田某纠纷一案,法院判决田某退还张某2万元费用,但田某拒不履行,且名下无房产、车辆、存款等传统财产,执行一度陷入僵局。后张某提供线余万粉丝的自媒体账号,商品橱窗上架200多件商品,有稳定佣金收益。
执行法官迅速锁定该自媒体平台,依法发出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田某账号内全部直播打赏、电商佣金。田某发现收益无法提现后,主动联系法官,当即足额缴纳2万元执行案款,案件顺利执结。
此前,虚拟货币因监管边界模糊,常被被执行人用来隐匿财产。依据现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裁判观点及地方执行指引,虚拟货币虽非法定货币,但具备财产属性,属于“其他合法财产”,可依法作为执行标的,法院可委托专业机构在合规前提下变现。需特别注意的是,我国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挖矿”活动有严格监管,执行过程中需严格遵循相关政策要求。
2.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裁判要旨:虚拟货币具备特定的财产属性,是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可作为执行标的。
3. 《上海市高院关于规范网络虚拟财产执行工作指引(试行)》(2026年2月施行)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网络虚拟财产包括数字藏品、游戏装备、道具、Q币、虚拟货币等类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明确,扣押虚拟货币需经执行法院执行局局长审核并报院长批准,配备冷钱包存放,确保执行程序合规。
4. 监管提示: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严禁新增“挖矿”项目,有序退出存量项目。执行过程中,需区分虚拟货币财产属性与相关交易行为的合法性,仅对被执行人合法持有的虚拟货币进行处置,严禁借执行名义开展虚拟货币交易活动。【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2月】
杨某等人被刘某通过仿冒数字钱包程序,非法转走大量虚拟货币,造成财产损失。案件移送执行后,执行干警依法扣划刘某名下13万元返还被害人,剩余财产均为虚拟货币(6000余个USDT币、2700余个TRX币等)。
执行法官联合公安网安部门,严格遵循监管政策及地方执行指引,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合法的司法管辖区,通过合规持牌交易平台,将虚拟货币按市场价格兑换为近5万元人民币,足额兑现杨某等人的剩余债权。
除上述3类典型新型财产外,依据现有法律兜底条款、司法实践及地方执行指引,其他具有财产价值的数字化、新型财产均可依法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1. 数字藏品、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数字藏品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领域,其财产价值已被司法实践认可,法院可依法对其采取保全、执行措施,同时注重防范相关金融风险。【来源: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2025年9月典型案例】
2. 网络店铺、域名等互联网资产:网络店铺的经营收益、域名的转让价值等,均属于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可依法调查、执行。
3. 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收益(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此类收益属于新型财产中的无形财产范畴,可依法扣划、处置,助力债权人实现债权。
1. 拓宽线索收集范围:不要只盯着房产、车辆、存款,重点收集被执行人的直播账号、自媒体信息、虚拟货币持仓、网络店铺、域名等新型财产线索,线索越具体(如账号名称、平台信息、持仓地址等),法院查控效率越高。
2. 善用调查手段:若需查询被执行人新型财产信息,可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查询相关平台数据、财产登记信息等,破解“取证难”问题;对于虚拟货币等特殊新型财产,可协助法院对接专业机构,确保执行程序合规。
3. 及时申请强制执行/恢复执行:判决生效后或执行终本后,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申请恢复执行,同时提交收集到的新型财产线索,要求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其他方式全面排查,避免“老赖”转移新型财产。
结合现有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及地方执行指引,核心就是一句话:网络直播收益、自媒体账号、虚拟货币等新型财产,只要是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只要有明确线索、符合法律规定及监管要求,都能被法院依法找到、执行。对于债权人而言,赢了官司只是第一步,熟悉新型财产的执行规定,精准收集财产线索(尤其是新型财产线索),借助法律手段,才能让“纸面上的权利”真正变成“口袋里的真金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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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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