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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三新”试点项目申报开启速看申报指南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开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5〕341号)文件精神,规范温州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以下简称“三新”)试点项目管理,发挥中央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培育壮大消费新动能,根据《温州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就我市“三新”试点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支持打造一批首发中心、首发经济集聚区,在重点商圈、商街、创意园区、文化场所等打造多层次的新品发布平台载体,集聚一批传播、传媒、广告策划等专业服务机构。
支持具有引领性的国内外知名品牌开设高级、高能级的首店、旗舰店、概念店,并推动首店向总店、总部提升发展。
重点支持时尚服饰、电子美妆、潮玩家居、汽车、智能终端、运动潮品以及服务消费等领域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的产品和服务举办首发、首秀、首展活动,包括首次引入的国际赛事、文艺演出等首赛、首演活动。
推动人工智能、元宇宙、虚拟现实等技术在文化、旅游、健康、体育、商贸服务等领域的深化应用,打造一批商文旅体健融合的消费新场景。
支持重点商圈商街、文旅集聚区、会展场馆、传统购物型商超、废旧工业厂区向多元消费场景升级拓展,增加文化、时尚、健康、体育、艺术展览、主题社交、休闲娱乐等服务消费功能。推动重点赛事活动及演出进街区、进景区,发展夜间经济,打造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
支持培育“交通+服务”、汽车后市场服务、旅居服务、网络视听服务、入境消费、演出服务、体育赛事服务等新增长点,以及艺术展览、沉浸体验、数字艺术、房车露营等消费场景。
支持外贸优品展销中心、特色购物中心或购物区、外贸优品品牌集聚的特色商业街优化升级,推广“自主品牌+直供直销”,打造具有鲜明特色和吸引力的消费场景。
聚焦全球知名IP、国潮IP、历史文化IP、本地特色IP等优质IP,打通设计、开发、生产、营销、推广全产业链,开发系列周边产品,开设主题店、概念店等沉浸式消费空间。IP要立足本地特色,深耕中华文化,积极支持具有国际视野、中华风格、地域特色的原创IP。
促进优质消费资源与国潮、动漫、影视IP及文博场馆、非遗机构、历史文化名城等加强合作,通过品牌授权、联合投资的方式,打造充分体现IP特色的多业态融合消费场景。
支持老字号企业、新消费品牌企业依托本地优质消费资源,开设新店、旗舰店,开发推出老牌新品、国货潮品。
项目应直接面向消费者,可以带来可持续、可观的消费增量。项目应以市场化商业项目为主,免费的纯公益性项目不列入支持范围。项目如已获得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央基建投资、中央财政过往支持的项目、其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等支持,不得重复申请。
资金不支持新建、扩建基础设施;不支持新建商业综合体,以及各类古镇、纪念馆、博物馆等设施建设;不支持一般性装修;不得用于土地开发、征地拆迁、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支出项目;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等;不支持事业单位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养老院和病房建设等与支持方向无关的领域;不支持无消费内容或免费开放的项目;不支持单纯商品消费或单一传统业态的项目;不支持党政机关主办、承办或承担部分活动费用的各类活动(含但不限于展会、节庆、论坛、促销活动等);不支持政府或企业发放消费券、优惠补贴等投入;不支持侵犯知识产权或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项目。
4.近三年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没有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税务、审计、巡查等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单位列入负面清单。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
6.申报主体须承诺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信用良好。申报主体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申报主体应对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作出承诺。
3.申报项目如有土建内容的,应符合项目备案(核准)、环评、规划、土地等相关建设条件。项目所用建设场所为租赁的,品牌首店项目租赁期应自项目建设开始后不少于2年;其他项目租赁期不少于5年。
4.在建项目(指本办法发布时已开工但尚未建成的项目)有效投资额发生时间不得早于2025年10月1日;项目需在2027年6月30日前建成并投入使用。
6.申报项目内容包含相关活动的,相关活动须为项目带来消费增量,不得将与申报项目无关的活动进行打包申报。
4.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一年度纳税证明、注册商标、品牌证书、荣誉证书等相关证照复印件。
6.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自有房产证、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或相关佐证材料,非产权人出租需提供产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授权书)。
7.资金筹集证明(包括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60%以上。
8.涉及与其他机构合作或许可经营的须提供IP授权证书、合作协议、批复或许可证。
4.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一年度纳税证明、注册商标、品牌证书、荣誉证书等相关证照复印件。
5.资金筹集证明(包括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需达到项目总投入的60%以上。
6.涉及与其他机构合作或许可经营的须提供IP授权证书、合作协议、批复或许可证。
(一)申报主体于4月20日(星期一)前将项目申请材料(项目申报书附件1、项目汇总表附件2及相关材料)一式六份提交至注册地所在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材料电子版一并报送。
(二)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资格初审,核查重大违法违规及失信情况,并组织实地勘验。
(三)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经集体研究决策后,于4月22日(星期三)前以正式报告形式向市商务局推荐属地试点项目,同步报送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及电子版。
(四)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拟于4月下旬组织第三方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遴选评审。



2026-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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