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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助力建设区域性国际消费中心城市

《管理办法(试行)》紧扣国家消费试点工作部署,依托厦门全国首批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城市优势,细化中央专项资金扶持规则,通过投资补助、定额奖励双重扶持模式,精准赋能商贸、文旅、品牌消费等领域,以真金白银撬动消费市场提质升级,助力厦门区域性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政策有效期至
2025年9月,财政部、商务部印发相关文件,部署全国消费“三新”试点工作。厦门成功入选全国首批试点城市,此次出台的《管理办法(试行)》,是将中央政策红利转化为实实在在扶持企业的重要举措,将为全市消费创新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本次专项资金精准划定三大核心扶持方向,全方位覆盖厦门消费升级重点领域,补齐消费供给短板,持续培育消费新增量,构建多元化、高品质的城市消费体系。
支持打造一批首发中心、首发经济集聚区,在重点商圈商街、创意园区、文化场所等打造多层次的新品发布平台载体,集聚一批传播、传媒、广告、策划等专业服务机构。
支持具有引领性的国内外品牌开设高能级首店、旗舰店、概念店,并推动首店向总店、总部提升发展。
支持时尚服饰、消费电子、美妆、潮玩、家居、汽车、智能终端、运动潮品以及服务消费等领域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的产品和服务举办首发首秀首展活动。
支持业态创新、模式创新,推动人工智能、元宇宙等数字技术在文娱、旅游、健康、体育等领域的深化应用,打造一批商旅文体健融合的消费新场景。
推动形成服务消费集聚区,支持重点商圈商街、文旅集聚区、传统购物型商超、废旧工业厂区向多元消费场景升级,拓展增加文化时尚、健康体育、艺术展览、主题社交、休闲娱乐等服务消费功能,推动重点赛事活动及演出“进商圈、进街区、进景区”。
支持外贸优品展销中心、特色购物中心或购物区、外贸优品品牌集聚的特色商业街优化升级,推广自主品牌+直供直销,打造具有特色和吸引力的消费场景。
支持培育汽车后市场服务、旅居服务、演出服务、冰雪经济、体育赛事、旅游列车等服务消费新增长点领域。
依托互联网数字娱乐平台和知识产权(IP)孵化平台,打通设计、开发、生产、营销、推广全产业链,开发系列周边产品,开设主题店、概念店等沉浸式消费空间,激发优质资源消费潜力。
支持围绕本地特色文化,联动国潮动漫影视知识产权(IP)及文博场馆、非遗机构、历史文化名城等传统资源,推出一批影响范围广、社交属性强、创意新颖的综合性消费场景。
支持老字号企业、新消费品牌企业依托本地优质消费资源,开设新店、旗舰店,开发推出“老牌新品”“国货潮品”。引导相关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培育一批新型消费龙头企业。
本次政策创新设置投资类补助、奖励类项目两种扶持方式,最大化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效应。
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达4000万元,建立项目综合考评体系,根据项目的投入情况及绩效目标设定情况等进行考评,按照考评得分选出成效较好的项目,给予一定补助。
打造商旅文体健融合的消费新场景项目、服务消费集聚区建设项目、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项目,单个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
外贸优品展销中心项目、服务“一老一小”项目、培育服务消费新增长点项目,单个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培育“IP+”新消费场景,联动国潮动漫、影视知识产权(IP)及文博场馆、非遗机构、历史文化名城、世界文化遗产等传统资源,开发综合性消费场景的项目,对支持的项目按照商务部和财政部报批方案中明确的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
首发中心、首发经济集聚区,对试点期间引进的具有引领性的国内外品牌开设的厦门及以上能级首店的商业载体(包括商业综合体及商业街区),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开设品牌首店。对试点期间具有引领性的国内外品牌在厦门开设的首店,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市场化首发首秀活动最高奖励30万元,大型公共首发活动运营主体最高奖励500万元。
展会开设首发专区/专场。对试点期间在厦门举办的展会,开设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的产品和服务首发专区或专场,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此外,新设家政社区网点、IP新产品开发、IP主题门店、老字号转型升级等项目,均可享受对应档位定额奖励,且所有类别均设置主体累计奖励上限,保障政策精准普惠。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开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5〕341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结合厦门实际,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厦门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厦门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开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5〕341号)等有关规定,按照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的资金管理制度,结合我市实际,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是指符合本办法支持方向并正式入库管理的项目,包括“投资类补助项目”和“奖励类项目”。其中,“投资类补助项目”是指投入结果能转化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长期待摊费用的项目。“奖励类项目”是指达到支持条件后,给予定额资金奖励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厦门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公正规范、突出重点、安全高效”的原则。
市商务局负责编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提出试点资金分配方案,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评价、抽查复核和跟踪检查,管理项目库,审核并拨付“奖励类项目”资金,指导和督促各区开展试点相关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开展资金监督工作。涉及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的其他市级部门负责配合开展项目实施和管理。
落实属地责任,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项目初审、跟踪促建、项目验收、“投资类补助项目”资金拨付,负责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日常监管,协调项目实施。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辖区内项目资金保障,开展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涉及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的其他区级部门负责配合开展项目实施和管理。
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负主体责任。具体负责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及时报送项目实施方案等材料,涉及项目备案的应按备案的方案组织项目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和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有关文件对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统计报送业务数据,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核实,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实现各项绩效指标。
支持打造一批首发中心、首发经济集聚区,在重点商圈商街、创意园区、文化场所等打造多层次的新品发布平台载体,集聚一批传播、传媒、广告、策划等专业服务机构。支持具有引领性的国内外品牌开设高能级首店、旗舰店、概念店,并推动首店向总店、总部提升发展。支持时尚服饰、消费电子、美妆、潮玩、家居、汽车、智能终端、运动潮品以及服务消费等领域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的产品和服务举办首发首秀首展活动。支持有关展会开设首发专区、专场,集中展示新产品新服务新技术。
支持业态创新、模式创新,推动人工智能、元宇宙等数字技术在文娱、旅游、健康、体育等领域的深化应用,打造一批商旅文体健融合的消费新场景。推动形成服务消费集聚区,支持重点商圈商街、文旅集聚区、传统购物型商超、废旧工业厂区向多元消费场景升级,拓展增加文化时尚、健康体育、艺术展览、主题社交、休闲娱乐等服务消费功能,推动重点赛事活动及演出“进商圈、进街区、进景区”。发展夜间经济,打造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支持外贸优品展销中心、特色购物中心或购物区、外贸优品品牌集聚的特色商业街优化升级,推广自主品牌+直供直销,打造具有特色和吸引力的消费场景。服务“一老一小”,打造银发金街、童趣乐园等;支持培育汽车后市场服务、旅居服务、演出服务、冰雪经济、体育赛事、旅游列车等服务消费新增长点领域,发展艺术展览、沉浸体验、数字艺术、房车露营等消费场景;促进家政等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依托互联网数字娱乐平台和知识产权(IP)孵化平台,打通设计、开发、生产、营销、推广全产业链,开发系列周边产品,开设主题店、概念店等沉浸式消费空间,激发优质资源消费潜力。支持围绕本地特色文化,联动国潮动漫影视知识产权(IP)及文博场馆、非遗机构、历史文化名城等传统资源,推出一批影响范围广、社交属性强、创意新颖的综合性消费场景。支持老字号企业、新消费品牌企业依托本地优质消费资源,开设新店、旗舰店,开发推出“老牌新品”“国货潮品”。引导相关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培育一批新型消费龙头企业。
建立项目综合考评体系,根据项目的投入情况及绩效目标设定情况等进行考评,按照考评得分选出成效较好的项目,给予一定补助。按照商务部和财政部报批方案中明确的标准给予项目奖补。
1.对于打造商旅文体健融合的消费新场景项目、服务消费集聚区建设项目、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项目,重点支持与消费场景建设直接相关的硬件购置安装、软件系统开发、内容制作、空间改造升级等投入。对支持的项目按照商务部和财政部报批方案中明确的不超过核定有效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
2.对于外贸优品展销中心项目、服务“一老一小”项目、培育服务消费新增长点项目,重点支持与消费场景建设直接相关硬件购置安装、软件系统开发、内容制作、空间改造升级等投入。对支持的项目按照商务部和财政部报批方案中明确的不超过核定有效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3.培育“IP+”新消费场景。联动国潮动漫、影视知识产权(IP)及文博场馆、非遗机构、历史文化名城、世界文化遗产等传统资源,开发综合性消费场景的项目,重点支持与消费场景建设直接相关硬件购置安装、软件系统开发、内容制作、空间改造升级等投入。对支持的项目按照商务部和财政部报批方案中明确的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
奖励类项目,根据不同支持内容、支持条件,给予定额资金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首发中心、首发经济集聚区。对试点期间引进的具有引领性的国内外品牌开设的厦门及以上能级首店的商业载体(包括商业综合体及商业街区),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开设品牌首店。对试点期间具有引领性的国内外品牌在厦门开设的首店,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1)对试点期间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的产品和服务在厦门举办的首发首秀活动,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试点期间吸引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的产品和服务在厦门举办具有公共属性的首发首秀活动项目,给予运营单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4.展会开设首发专区/专场。对试点期间在厦门举办的展会,开设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的产品和服务首发专区或专场,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1)赛事活动。对试点期间在商圈、街区或景区持续举办系列赛事活动,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常态化演艺活动。对试点期间在商圈、街区或景区举办的常态化演艺活动,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6.家政业态模式创新。对试点期间在全市范围内新设并运营不少于10个“家政+”社区服务网点,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7.开发IP新产品。支持打通设计、开发、生产、营销、推广全产业链,联动全球知名IP、国潮IP、历史文化IP、本地特色IP开发系列周边产品,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8.开设IP主题店、概念店、联名店。支持科技、潮玩、体育、数字文娱等IP品牌在厦门开设兼具展售和体验功能的主题店、概念店、联名店,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9.支持老字号企业转型升级。对试点期间老字号企业依托优质消费资源在厦开设新店、旗舰店,开发推出“老牌新品”“国货潮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45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项目投资总额为项目自开工建设到竣工投运期间发生的投资金额。有效投资额为申报企业在试点期间内发生的符合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支持方向及内容的支出,根据发票金额(不含可抵扣的增值税),并结合实际付款及合同情况予以认定。
第九条项目奖补金额在中央下达资金规模内进行分配,若奖补金额超出中央下达的资金规模,项目补助金额将按等比例作相应调整。
1.申报单位依法登记注册,经营证照齐备有效,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安全、环保责任事故。
2.申报单位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未被列入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名单。
3.申报单位应为试点项目的实际投资或运营主体,对项目建设有可行的实施方案或可研报告,具备实施项目的基本条件。不得为财政全额拨款单位。
2.项目应于2025年10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期间完结或竣工投运,确保在试点期内持续稳定运营、规范经营,并能够长期稳定发挥效用。
3.有效投资额须为2025年10月1日(含)后项目建设实施发生的投资额,不得晚于2027年6月30日。
4.有效投资额不得包括:(1)土地购置与使用、土地出让、征地拆迁等土地相关费用;(2)办公楼、住宅、楼堂馆所等建设费用;(3)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费用;(4)一般性装修,即非专门服务于申报项目效果体现、优化提升等的基础性装修;(5)员工工资、物业管理费、日常水电、公共设施维护等日常运营费用;(6)企业可抵扣增值税部分。
5.投资类补助项目单个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元,其中,有效投资额不低于300万元。奖励类项目符合相关评定标准,具有较好的试点预期,对所申报方向试点城市绩效目标形成有效支撑。
7.同一主体同一内容项目不能重复申报中央、省、市级财政资金支持,且未使用超长期特别国债。同一项目同时符合中央和地方相关财政资金支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不得重复享受补助支持。
8.需要立项、环评、规划、施工许可、审批、备案等手续的项目,应手续齐全;使用租赁场地建设或委托管理的,租赁期限或委托协议应不少于2年且结束期不早于2027年12月31日。
投资类补助项目,项目申报单位通过项目所在地的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跨区的项目向项目申报单位所在地的区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奖励类项目实行“事前报备、事后兑现”。申报单位应在项目启动前至少一个月提前向市商务局报备;未报备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项目达到奖励条件后,向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可视情联合辖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重点对项目是否符合以下要求进行审查:
除书面材料审核,各区还应开展项目现场查看,对初审通过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市商务局汇总。
市商务局牵头对各区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
投资类补助项目,市商务局制定评审方案,明确评审时间、地点、材料、流程、专家及标准等事项;牵头对储备项目组织开展评审,确定拟支持项目。评审专家不少于5人,评审可采取会议评审或现场评审的方式举行,并根据项目特点邀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区参加。奖励类项目无需评审,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审核,审核通过的,纳入拟奖励名单。
市商务局根据评审结果商市财政局提出拟投资类补助项目拟支持名单及资金安排建议,报市政府研究批准后,由市商务局在门户网站对社会进行公示。奖励类项目审核通过后,由市商务局在门户网站对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项目储备。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试点相关工作要求,储备一批消费拉动效果好、示范引领作用强、创新特点突出且未获得过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优质项目。试点储备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试点工作推进情况更新调整。
投资类补助项目应当按申报时备案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实施方案一经备案,原则上不得自行调整。已批准入库的项目有效投资额变动在30%以上,须提供变动理由、变动后的建设方案,上报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变更的项目由区商务主管部门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做好入库信息调整,相关情况抄送市财政局。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存在重复享受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终止实施或以下情况的,取消试点项目资格,获得的试点资金全额退还财政:
4.验收未通过且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验收要求的,或者拒不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的;
项目退出的,由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退库建议,报市商务局商市财政局研究同意后作退库处理,并报商务部备案。
试点结束前,因项目调整或项目退出,市商务局可从试点储备项目中按流程遴选递补项目。
第十四条项目管理。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试点项目日常管理及跟踪问效,及时向市商务局上报试点项目投资进度和项目建设进度。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项目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项目单位,市商务局和区商务主管部门可采取暂停项目奖补、追回项目资金、取消项目资格等措施。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按照“建成一批、验收一批”的原则,对达到验收标准的试点项目,实施分批次验收。
投资类补助项目,项目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试点项目建设并达到绩效目标后,向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并提交验收申请资料;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初验,出具初验意见;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开展终验。项目验收未通过的,责成项目主体在整改时限内完成整改,再次按程序提出验收申请。未按要求整改完成或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全额追回已拨付资金,项目单位在收到区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将资金退回至原拨付单位。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投资完成情况,项目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项目和资金管理情况等。
奖励类项目,项目单位应在达到一次性奖励支持条件后,向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区商务部门初审通过后报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或核验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及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兑现奖励。
1.同一主体同一内容项目已享受中央、省、市其他政策资金补助或已使用超长期国债的;
第十七条资金分配。试点资金预算采取项目法分配,通过竞争性评审分配至具体项目,其中:“投资类补助项目”资金全额下达到项目所在区,由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分批次拨付到实施主体;“奖励类项目”资金由市商务局拨付到项目主体。
第十八条资金拨付。投资类补助项目,各区可结合项目投资进度及实施周期等分期拨付资金,单个项目累计拨付金额不超过其预计扶持金额的80%,余款待项目通过终验后开展试点资金清算,严禁“无实物工作量预拨”和“超进度拨付”。奖励类项目,待项目完成审核、公示等程序完成后,市商务局一次性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九条资金清算。投资类补助项目,项目验收通过后,市商务局根据验收核定的实际有效投资额清算支持资金。奖励类项目,无需重复开展项目清算。实际核定补助金额小于已拨付金额的,项目单位必须在收到区商务主管部门发出的通知书后,在通知规定期限内将多拨付的专项资金退回至原拨付单位。
第二十条使用要求。试点项目专项资金应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2.不得用于土地购置与使用、征地拆迁、土地开发、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支出项目;
3.不得用于人员、办公经费和项目组织工作经费。包括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评价验收、引入第三方监理和项目规划服务等;
4.不得用于项目内部管理相关投资和支出,如员工工资、物业管理费、日常水电、公共设施维护等日常运营费用等;
5.不得用于新建、扩建基础设施,不得支持新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住宅、各类古镇、纪念馆、博物馆、养老院和病房等建设费用,不用于水电改造、防水处理等一般性装修;
6.除申报方向中明确支持的首发首秀首展活动外,资金不得用于支持上述支持方向之外的展会类活动,不得支持任何党政机关和政府部门主办、承办或承担部分活动费用的展会、节庆、论坛活动,不得用于发放消费券、优惠补贴;
8.其他《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开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5〕341号)《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25〕449号)明确的负面清单事项。
(一)市商务局牵头对全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完善绩效目标,根据年度工作安排,会同市财政局视情选择部分区、项目开展重点抽评,评价结果作为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二)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组织项目主体开展绩效自评,对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全面梳理绩效完成情况,重点评价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管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收集整理财务、业务、管理等相关佐证材料,如实填写《项目绩效目标表》,形成自评报告。
(三)绩效评估结果与后续资金安排挂钩。对于绩效评价、抽查中发现问题的,需定期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不再予以资金支持。对项目出现严重问题、存在失管失察风险、弄虚作假、工作进度严重滞后、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取消资格,收回已拨付的资金。
(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会同各有关部门、各区加强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必要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对存在资金使用不规范、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绩效目标严重落空等情况的项目,视情况减拨、停拨或者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
(三)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资金使用相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及预算执行进度,及时分解下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对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项目单位获得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配合商务、财政等部门及其委托第三方机构做好项目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对虚假申报、骗取套取专项资金,或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三条充分发挥智库作用,项目评审论证、项目管理、专项检查、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可委托第三方开展,相关经费不得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将根据中央、省、市对试点工作的最新要求适时调整。如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调整导致本办法部分条款无法执行或需调整的,厦门市商务局有权依法对相关条款进行暂停实施或修订。



2026-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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